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最新修订的《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下称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维护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张建安专〔2021〕1号)、《张家港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从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小型工程定义。本细则所称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4.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5.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6.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7.农村自建住宅;
8.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建筑垃圾处置作业(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是指在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具体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
9.其他适合列入小型工程监管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零星作业。本细则所称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3.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5.其他适合列入零星作业监管的情形。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职责分工依据。职责分工主要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来确定。
第六条 安全主体责任。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本细则指实施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队伍,含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监管责任。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责任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按照“谁备案,谁负责”“属地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指导”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村(社区)、香山管理处负责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台账收集和安全管理工作。备案信息最终报规建部归集、上报。
符合本细则规定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项目备案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备案。
第八条 未备案项目排查。未备案项目由村(社区)、香山管理处、双山城管中队按属地管理负责排查(双山城管中队负责集镇区域,集镇区域指:灯塔路以东,渡口路以西,乐居街以南,渡口十组除外),发现未备案项目,及时制止并引导办理备案,拒不配合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职责分工。
1.政法办:(应急科)负责小型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信息接报与统筹处置,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政法条线)统筹协调公安等执法部门参与小型工程及零星作业监管工作,依法处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双山城管中队。负责核查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完成备案信息,督促备案;负责因项目施工导致公共区域安全文明问题的监管,查处带泥上路、抛洒滴漏、扬尘超标等行为,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运输及消纳处置;负责对无备案或超备案范围项目依法处置并建立档案资料,完成监管闭环。协调对接各部门和条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施工扰民舆情。
3.村(社区)。落实辖区内小型工程常态化监管责任,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小型工程线索收集、备案条件考察、指导备案工作;建立村(社区)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台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发放小型工程建设相关资料,配合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型工程活动;安排村级专(兼)职网格员对辖区内小型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制止并要求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村属厂房(非双山香山区域)可以根据属地要求,对区域内的小型工程进行备案和监管。在农村自建住宅中,各村按照上级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文件要求承担审批和协助规建部进行日常监管。
4.规划建设部。负责双山岛区域内小型工程备案台账收集;负责对区小型工程进行业务流程指导;负责小型工程安全监管的对上沟通衔接,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参加各类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助受理建筑领域小型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查处。
5.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本行业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线索收集和备案受理;做好本行业内小型工程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要求各建设主体切实做到“先备案、再施工”的要求(严格要求各建设主体切实做到“先备案、再施工”),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香山管理处。香山管理处承担香山区域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牵头并联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香山区域第三方投资项目、香山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
7.其他部门或条线。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认定。明确由各部门、条线负责自行启动或与本部门、条线工作高度相关的小型工程及零星作业备案。香山管理处自行启动的项目,由其自行备案;其余项目按照以下认定:
1.规建部。负责公共建筑、办公楼、市政道路、各类管网、交通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农村自建住宅等项目备案。
2.旅发部。负责酒店、公寓、商铺、民宿、餐饮、文体项目、景区智能化、旅游服务设施、展台、布景等项目备案。
3.综管部。负责农田、水利、教育、卫生健康类项目备案。
4.双山城管中队。负责门头改造(含店招、灯箱、灯柱)、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类等项目备案。
5.党群办。负责涉及宣传相关、宗教场所、工会等的项目备案。
6.政法办。负责涉及厂房改造项目、消防、交通监控等项目备案。
7.其他。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条线的,可向主要部门或条线进行备案,主要部门要求共同备案的,主要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条线共同备案;垂直条线自行组织项目向其上级备案,由其主要负责监管,提交备案信息给管委会报备即可。
第十一条 不满足备案项目监管。不满足备案项目监管由牵头部门、村(社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其他相关单位等依据职责及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主体责任内容。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主动申报备案。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指导。
2.选择合格施工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将小型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得将需要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肢解成小型工程来备案。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时,业主对于零星作业中涉及的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3.履行甲方职能。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自觉报告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4.配合检查。应将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表、安全生产告知书、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等复印件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熟悉相关程序。应主动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备案资料和程序,积极指导施工作业,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委托监理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相关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内容。承接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精心组织,风险自查。施工或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型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规范作业,整改隐患。应根据在建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隐患,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依法严格落实对隧道、箱涵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3.落实责任,严守安全管理底线。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项目的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将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详细工作流程。
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具体管理流程包括“备案、公示、巡查、整治”等步骤。
一、工程备案
1.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简化或规避。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到属地的村(社区)报告情况,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各村(社区)引导至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获取备案凭证。备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总至规划建设部。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合法性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2.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相关情况,待修改完善符合规定后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告知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等多种方式,督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清单;
(2)《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附件2);
(3)《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
(4)《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
(5)附件1备案表中列明的施工图纸、资质证明、施工合同、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
3.备案处置情形。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组织人员跟进检查;
(3)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相应处理。
二、建立公告公示监督制度
根据工程登记备案信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外侧张贴《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网格化监管公示牌》(附件5),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应将《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表》《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等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工程监理。
三、日常巡查
各村(社区)、双山城管中队、香山管理处及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对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备案开工情况开展常态化动态检查;区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对各村(社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各主体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台账,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要点详见《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张建安专〔2021〕1号文件中的附件。
四、隐患整治
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备案的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应立即制止并引导办理备案手续。
2.区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巡查人员、区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要求其依法、依规取得合法手续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上报本单位、部门负责人。
4.对于拒不执行巡查人员、区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合理制止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如实上报政法办、规建部。政法办、规建部应当在接到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置程序,协调相关条线、部门予以处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香山管理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有序组织开展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协作。各村(社区)、香山管理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单位/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又要密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合成作战。对一些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及时协调,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形成共管共治合力。
第十八条 狠抓监管执法。各村(社区)、香山管理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九条 严肃追责。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涉事企业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从严、从快、从重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小型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张建安专〔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张家港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张双管发〔2024〕15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度假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表》
2.《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
3.《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
4.《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
5.《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网格化监管公示牌》
6.《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
7.《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8.《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复工通知书》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