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1.12.16陆亚锋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2621010032641542,开户行: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中冻结资金9959.28元向诈骗受害人陆亚锋按比例返还9959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