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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吴卫芬、井记、陶金科、沙莎、孙春红返还被骗资金的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5-04 09:28:00访问量:字体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3.3.10吴卫芬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788318308715539,开户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中冻结资金20012.02元向诈骗受害人吴卫芬按比例返还4596.6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3.3.20井记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36330072371805015,开户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中冻结资金539414.49元向诈骗受害人井记按比例返还27458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3.3.20陶金科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84812589393850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凤凰支行)中冻结资金215969.32元向诈骗受害人陶金科按比例返还1882.01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3.3.25沙莎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0072001134845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冻结资金196344.37元向诈骗受害人沙莎按比例返还29513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3.4.2孙春红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906500019721735,开户行:中国银行吉安市开发区支行)中冻结资金38156.89元向诈骗受害人孙春红按比例返还705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0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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