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账户(账号:6221807300013082990,归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冻结资金人民币1237.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燕*兵。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账户(账号:6221807300013082990,归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冻结资金人民币1237.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燕*兵。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