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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陈*恒、姜*波、刘*轩返还被骗资金的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5-12-16 10:53:14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银行卡(账号:6217002930100280171,归属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冻结资金人民币5679.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陈*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银行卡(账号:6236682980002858969,归属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冻结资金人民币4061.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姜*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银行卡(账号:15044391740,归属行: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冻结资金人民币7969.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刘*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银行卡(账号:19839357801,归属行: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冻结资金人民币5000.00元依法返还给受害人刘*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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