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01417858X/2023-00040
规范性文件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3-03-30
2023-03-30
张政发规〔2023〕7号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张政发规〔2023〕7号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直系亲属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需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无房产,租赁住房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张家港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规定》(张政发规〔2020〕3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