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张家港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机制
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构建“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立合作联动、快速高效的管理模式。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二)张家港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三)各区镇、街道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明确归口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镇、街道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2.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3.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
4.负责新建住宅小区所属社区的划分和界定,或针对新建住宅小区设立新的社区;
5.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6.协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7.依法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区镇、街道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鉴证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二)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3.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4.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5.建立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6.指导和协助区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7.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工作;
8.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
1.市发改委:将物业服务纳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或计划;落实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各级相关服务业扶持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制定并公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并在指导价范围内做好物业收费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人防工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市公安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项目安全防范、停车管理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依法处置任意封堵小区出入口等行为;依法处置违规停放大型客(货)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僵尸车”等行为;依法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对违规出租行为进行查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楼道、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3.市民政局:指导各区镇、街道做好新建住宅小区所属社区的划分和界定或设立新的社区;负责社区用房验收;指导社区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有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4.市司法局:为市、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市财政局:负责涉及物业管理的资金安排、审核和拨付;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6.市资源规划局:对新建物业管理项目同步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审核,严把规划审核关、核实关;对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7.市城管局:依法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章搭建,毁绿占绿,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违规设置户外摊点,粘贴、涂写、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行为。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市城管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8.市水务局: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节水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水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水环境行为;有序开展居民小区雨污分流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雨污管道维护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汛工作。
9.市行政审批局: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私自将住宅、车库、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依法不予核准登记,符合国家、省、苏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除外。
10.市市场监管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妥善处理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指导和监督各区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
11.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工业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业噪声、经营性噪声、废气等污染环境行为。
12.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受理物业管理相关的投诉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踪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1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14.给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自相关的线路、管道、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铺设,确保安全合理,并负责相应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规范物业管理运行
(一)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
本市商品房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1.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住宅项目或非住宅项目在三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要综合考虑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和专业水平等因素。
(二)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和退出管理
1.承接查验
(1)各区镇、街道协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承接查验、物业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将查验的有关文件报送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按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做好相关查验工作。对未经承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接收,直至达到具备移交条件。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2.退出管理
(1)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从保持物业管理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宜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以保证业主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
(2)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项目管理期间责任范围内的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管理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3)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暗示业主拒交或缓交物业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等为由拒绝交接。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欠交物业费的,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交的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新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和运行
1.规范设立
(1)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各区镇、街道在收到相应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对符合成立条件满一年,区镇、街道仍未收到书面申请的,由区镇、街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各区镇、街道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及换届改选小组的成立,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新筹建的业主委员会,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已建立的业主委员会,要通过换届或改选方式,逐步提高党员比例。
(3)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具备成立条件经属地区镇、街道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亦或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经属地区镇、街道指导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区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城管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时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4)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区镇、街道指定的账户。
2.规范运行
(1)各区镇、街道要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抄送制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将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市住建局、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各区镇、街道报告。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位置常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更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结算情况,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置情况。
(3)业主委员会要加强自律,主动接受区镇、街道以及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违规行为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罢免的,应当按照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镇、街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区镇、街道,区镇、街道参照首届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小组成立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区镇、街道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新、老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四)规范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1.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支出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告的信息。
2.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类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收费信息公示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开展张家港市级示范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1.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强化党建示范引领,结合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评价工作,指导推进辖区“红色物业优秀示范项目”“物业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点”“最美物业人”等创建工作,推荐综合服务质量好的项目参评我市示范物业服务项目,推动物业服务规范发展。
2.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物业服务质量示范标准,并组织开展市级示范项目评价工作。推荐我市优秀示范项目参评江苏省、苏州市级示范物业服务项目评选。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获评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项目和政府主导的物业项目服务工作。
(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搭建智慧物业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1.加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共享城市管理数据,实现智慧预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单、智慧监督。推进“物业服务+生活服务”,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赋能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社区居家养老,重点创新具有我市特色的“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
2.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在保障原有服务的基础上,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连接居住社区内外的桥梁作用,精准掌握居民需求,对接各类供给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商品和个性化服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向居民服务转型升级,提升居民满意度。
四、加强住宅小区长效管理
(一)有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
1.各区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辖区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事项。按照“应改尽改”原则,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完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综合环境等工作,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实现共建共享。
2.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苏州市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各区镇、街道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3.各区镇、街道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建管并重”原则,不断健全辖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要结合实际、科学分析、认真研究,按照就近和便于管理原则,将老旧小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以社区为单位,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主体,通过引入市场化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主体密切配合的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模式。各区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采取市场化物业服务、国企进驻、共享物业、业主自治、政府托底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优化住宅小区规划,推进物业管理融合发展
1.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各区镇、街道,持续优化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水平,配置高空抛物监控等设施;优化住宅小区人、车通行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提高停车泊位的配比率,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新能源车充电车位;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点位及配置要求。
2.各区镇、街道强化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红色物业示范点建设,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党建工作,构建小区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四方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服务延伸,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着力打造“红色物业·住区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点,逐步形成住区和社区有机互融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矩阵,构建服务规范、机构健全、队伍充实、运行顺畅、内容丰富、活动多样的物业服务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网络。
(三)增强安置小区造血功能,推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
1.进一步加强动迁安置小区配置。既有动迁安置小区在保证社区办公活动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公共用房进行区位调整、资源整合,盘活闲置资产,增加造血功能;新建的动迁安置小区要增配物业经营性用房,集中建设便民经营设施,经营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
2.逐步培养业主缴费意识,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合理利用小区公共资源,推行公共车位有偿使用,挖掘小区共用部位广告资源,拓展收益渠道;开拓创新,开展延伸服务,寻求跨界效益,不断提升与改善物业服务品质。
(四)强化维修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交存和使用流程
1.注重源头把控,筑牢归集资金基础。新建商品房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未交付的动迁安置小区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付动迁安置小区可由属地区镇、街道设立维修资金专户自行管理。
2.注重过程监管,提高维修效率。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明确维修申请人,对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区镇、街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维修费用。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动迁安置小区,由动迁安置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五、强化物业调解,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和配合,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区镇、街道、社区(村)等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员代表在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纠纷调处中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纠纷的制度优势,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积极选择调解方式,通过多层次调解分流机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
1.由市法院、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部门及各区镇、街道人员组成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不少于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2.各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从司法、信访、土管、建管等条线选派2—3名具备丰富司法知识、年长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负责本辖区复杂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社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
3.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及时报送重大物业纠纷。
六、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补贴
1.对开放式小区经过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表决后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并根据物价情况,适时调整。
2.市财政对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实行“固定补贴”与“一案一补”。
3.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停车位改造的,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按照相关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4.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各区镇、街道指导,开展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区镇、街道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5.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务的,按照相关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激励措施
1.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靠科技进步、创新举措建设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或其它重要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4.对在开展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和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评选出的物业服务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三)动迁安置责任单位资金补助
1.动迁安置小区交付使用时,责任单位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开办费。
2.动迁安置小区物业费和电梯运行、公共照明等分摊费用应当由安置户承担。为培养缴费意识,可采取“安置户先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再由安置责任单位补贴给安置户”的方式,前三年由安置责任单位全额补贴,从第四年起以每年百分之二十五的幅度递减。
3.动迁安置房上市出售或出租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由购房人或承租人承担相应物业费;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机制,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协商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各区镇、街道定期召开由社区(村)、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辖区内物业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重大矛盾纠纷,并有针对性地组织物业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二)健全联动机制。推进执法力量进小区,公安、城管、消防、环保等综合执法力量要积极介入小区管理,及时查处小区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违章搭建、毁绿种菜等初期易管控、易处理的事项,由各区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反应、立即处置,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逐步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物业管理的服务消费理念;发挥公职人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遵守小区公约和管理制度,带头缴纳物业费,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违规装修、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行为,理解、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定期督查,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各区镇、街道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各区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市住建局要会同各区镇、街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切实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推动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发规〔2018〕4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苏州市对物业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