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大新东凯五金钢丸厂(经营者:朱建忠):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单位将水玻璃桶内的积存废液倾倒至门面房西侧地面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82第281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目前罚款尚未缴纳。2022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时,前期你单位倾倒的水玻璃桶内积存废液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苏环催字〔2022〕82第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催告书(地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联系电话:0512-58675483),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执行金额包括人民币壹拾万元的本金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特此公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