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东: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主管的东胜化纤有限公司涤纶单丝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苏环行(听)告字〔2022〕82第207号)。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环行(听)告字〔2022〕82第20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告知书(地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联系电话:0512-58675483),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你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