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永林: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于2022年3月14日晚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将废砂轮片和废保温棉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在张家港市金港街道东山村6组拆迁区域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苏环行罚字〔2022〕82第147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圆整,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目前罚款尚未缴纳。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未缴纳罚款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立即缴纳罚款(苏环催字〔2022〕82第19号)。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环催字〔2022〕82第1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催告书(地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联系电话:0512-58675483),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执行金额包括壹拾万圆整的本金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特此公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