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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康宁化学)

来源: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3-10-16 10:47:46访问量:字体

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单位2020年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定的排放总量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苏环行罚字〔2023〕82第066号),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目前罚款尚未缴纳。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改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苏环催字82〔2023〕1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催告书(地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联系电话:0512-58675483),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执行金额包括壹拾贰万元整的本金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特此公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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