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盛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对你单位未实际开展对氯化氢因子的采样监测工作即出具检测报告及附件,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苏环行罚字82〔2026〕60号)。
因使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82〔2026〕60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以下地址领取决定书(地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联系电话:0512-58675483),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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