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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十四五”期间相关断面和环境监测设施防人为干扰保护范围

来源: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1-10-20 10:49:43访问量:字体
一、保护对象及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人为干扰防范与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防范和杜绝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对苏州市“十四五”期间相关断面和环境监测设施防人为干扰保护具体范围予以明确:

(一)明确防人为干扰保护范围的对象

1.“十四五”期间国(省)考断面及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自动站为上收到省平台的自动站);

2.“十四五”期间国(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二)防人为干扰保护范围划定的总体原则

1.国(省)考断面及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1)河流型地表水断面及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保护范围至少覆盖断面手工采样位置及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采水口上、下游1公里范围,具体保护范围为分别以断面手工采样位置和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采水口所在位置为圆心,以1公里为半径画圆,圆内的干流和与干流直接相连的支流为保护范围;

(2)湖库型地表水断面及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保护范围为断面手工采样位置及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采水口周边区域500米半径水域。

2.国(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保护范围不得小于200米,当受不利因素影响,200米保护范围无法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不受到雾炮、喷淋等影响时,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

(2)当200米保护范围外有主要交通干道时,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外延至可包含此条道路,外延距离不超过100米。



二、国(省)考水体断面1、张家港市



三、国(省)控气体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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