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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潘飞煜、祁勇、谭勇军、汤林瑜、陶晓丹返还被骗资金的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2-06 14:11:00访问量:字体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2.10.24潘飞煜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84814167211678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中冻结资金897.83元向诈骗受害人潘飞煜按比例返还823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2.12.26祁勇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53403020042158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版画院支行)中冻结资金33395元向诈骗受害人祁勇按比例返还12128.5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2.11.20谭勇军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2031208003639958,开户行:工行浙江省金华武义桐琴支行)中冻结资金70038.11元向诈骗受害人谭勇军按比例返还22087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2.11.18汤林瑜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856000064352668,开户行:中国银行郯城团结路支行)中冻结资金104408元向诈骗受害人汤林瑜按比例返还777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2022.12.8陶晓丹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908403090009614,开户行:兴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中冻结资金48638元向诈骗受害人陶晓丹按比例返还48629.7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二0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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