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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2-06-10 13:56:00访问量:字体

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综合办、民生事业科,各幼儿园,民办学校附设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室:

现将《2022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教育局

2022610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各镇(区)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根据常住人口数量科学规划建设幼儿园。坚持公益普惠方向,确保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在现有基础上持续巩固,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充分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镇(区)要依据教育资源与生源情况,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需求。主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幼儿园由各镇(区)负责。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幼儿园应按照“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合理收费。各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首先要满足服务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服务区外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合理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幼儿。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4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园的其他适龄幼儿。

4.小班招收3周岁(2019831日前出生)的幼儿,中班招收4周岁(2018831日前出生)的幼儿,大班招收5周岁(2017831日前出生)的幼儿。托班原则上招收35个月~30个月(201991日~2020229日出生)的幼儿,幼儿园也可根据学位情况,自行确定托班招收人数和招生条件。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严格按照年龄段入读相应年级。

四、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幼儿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入园的主要依据。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22630日前。服务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幼儿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幼儿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3.幼儿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幼儿,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是其唯一居住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5.本市户籍幼儿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服务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户口的(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园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8.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由市教育局或镇(区)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幼儿园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就读。

9.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由市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工作科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主城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其他由镇(区)统筹安排。

11.各园对监护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同一学段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五、报名办法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班幼儿报名时间和程序如下:

1.71日至74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登记信息。

2.75日至78日,幼儿园在“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信息初审,向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现场验证通知;初审不通过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幼儿园初审意见补充上传相关材料,幼儿园再次审核并发送现场验证通知。

3.710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相关证件到幼儿园办理验证和报名手续。

现场验证所需材料如下:

1.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内幼儿: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2.公办幼儿园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幼儿:居住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居住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时间和报名方法由各园自行确定。

六、工作要求

1.各镇(区)、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研读文件,正确把握招生政策。各幼儿园自615日起,要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安排专人做好家长来电、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

2.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划定的服务区,按统一的时间进程招生。在满足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需求后,方可招收服务区外的幼儿入园。

3.针对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各镇(区)、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充分挖掘潜力,通过扩班等措施合理控制班额。公办幼儿园按规定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确保平稳招生,推进同城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4.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联盟化办园、资源共享、帮扶结对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5.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核定的办园规模确定招生人数,招生简章和广告提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招生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幼儿入园。

6.各镇(区)要组织力量,在630日前,对各级各类幼儿园逐一进行排查,凡没有登记注册的无证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7.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

8.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各镇(区)、各幼儿园要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

9.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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