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况
为进一步优化拆迁安置体系,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保障被拆迁户选择权,在保持拆迁安置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回购被拆迁户多余安置房(安置权益),规范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操作行为,特制定《乐余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见附件)。
二、事项说明
此次公示仅征求公众对于乐余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三、公示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本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四、信息反馈方式
1.本次公众意见征集持续7个工作日(自线上发布之日起)。
2.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咨询单位联系。
电话:0512-58667781、17798619776,联系人:裴工
(工作日8:30—11:00,13:00—17:00)
邮箱:ZJGSDS@foxmail.com
注:反馈意见请注明本人身份、联系电话或地址等。
张家港市乐余镇社会事业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一:
乐余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拆迁安置体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保障被拆迁户选择权,在保持拆迁安置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回购被拆迁户多余安置房(安置权益),规范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以下简称“权益回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主体
权益回购实施主体为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
二、权益回购原则
权益回购实行自愿申请、货币化结算的原则。
三、权益回购申请人与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已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未分房的被拆迁户(含已经部分安置房安置或房票安置但未安置结束的被拆迁户);
2、要求安置房回购的,应由被拆迁户全体成年成员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共同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他处房产证明。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他处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正在购房的证明材料(以合法有效材料为准)及其他资料;
2、申请人出具“已全部享受安置补偿权利,安置房回购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村(社区)、政府提出解决住房安排要求”的书面承诺;
3、申请人出具的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四、权益回购期限
权益回购期限以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权益回购规模根据乐余镇拆迁安置房房源缺口情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
五、权益回购基本套型面积
权益回购面积为该套安置房内的合法拆迁面积,即超面积安置部分不得计算,申请人在取得上述合法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款项后,申请人不得再要求超面积安置部分以安置房的形式安置。
六、权益回购单价
权益回购价格以多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定价,扶海花苑权益回购单价为3000元/㎡;乐江花苑权益回购单价为2800元/㎡。
七、权益回购总价及结算方式
(一)权益回购总价
权益回购总价=安置房权益可回购面积*安置房权益回购单价;
(二)权益回购结算总金额
权益回购结算金额:
1.安置房回购结算总金额由安置房回购总价和房屋拆迁结算金额两部分构成,房屋拆迁结算金额仍执行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时的拆迁安置政策。
2.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部分权益回购的,在签订《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协议》时应预留充足的基本套型安置面积,在安置房(实物)分房结算时结余的合法安置面积参照回购价结算并支付给被拆迁户。
八、付款时间
签订《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协议》后原则上二个月内支付。
九、不予回购的情况:
(一)已经分配的安置房(以套为单位)、已经选择房票安置或已经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在本实施方案回购的范围内。
(二)已经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共有人住房未拆除的不予回购。
十、过渡费结算
签订《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协议》的被拆迁户,安置房权益可回购面积对应的面积视为已进行安置,在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过渡期的基础上,给予3个月(含申请当月)过渡费补贴。3个月后安置房权益可回购面积核减后结算过渡费。
十一、其他
(一)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以附件中乐余镇集体土地上安置房权益回购相关说明为准。
(二)上述各条款解释权属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
附件二:
安置房权益回购相关说明
一、安置房权益回购申请人
(一)已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未分房的被拆迁户(含已经部分安置房安置或房票安置但未安置结束的被拆迁户);
(二)要求安置房回购的,应由被拆迁户全体成年成员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共同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他处房产证明。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他处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正在购房的证明材料(以合法有效材料为准)及其他资料;
(二)申请人出具“已全部享受安置补偿权利,安置房回购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村(社区)、政府提出解决住房安排要求”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出具的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四)拆迁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三、安置房权益回购基本套型面积
扶海花苑:大套135平方米;中套115平方米;小套95平方米。
乐江花苑:大套125平方米;中套105平方米;小套85平方米。
安置房基本套型内的可权益回购为该套安置房内的合法拆迁面积。
四、回购总价及结算方式
(一)安置房权益回购总价
安置房回购总价=安置房可回购面积*安置房回购单价;
(二)安置房权益回购结算总金额
1.安置房权益回购结算总金额由安置房权益回购总价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金额两部分构成,安置房回购总价由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结算,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中被拆迁人涉及的旧房补偿、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其他补偿等各项签约补偿金额仍执行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时的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
2.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部分权益回购的,在签订《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协议》时应预留充足的基本套型安置面积,在安置房(实物)分房结算时结余的合法安置面积参照回购价结算并支付给被拆迁户。
五、操作流程
(一)申请。选择安置房权益回购的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应向所在村(社区)提交安置房权益回购的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他处住房证明材料;本户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填写的《安置房权益申请表》。
被拆迁户全体成年成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全部在申请表上签字捺印;若某成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向村委会提供有效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在签字捺印时,村委会需留存影像资料。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中若有填写申请表时未成年,但签订正式协议时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共有人需在申请表上补充列明其身份信息并签字捺印。
(二)审核。由所在村(社区)对被拆迁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员在材料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协议。经村(社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乐余动迁办备案。备案后动迁办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房权益(置换)协议》。签订《安置房权益(置换)协议》时,被拆迁户全体成年成员、共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共同签字确认或委托其中一名成员代表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