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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

来源: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2-19 13:53:00访问量:字体

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委、苏州市委和张家港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方案,推进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苏州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承办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十一)与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市医疗保障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研究分析全市医疗保障形势,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和计划;组织起草医疗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科(基金监督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城乡医保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医疗保障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信息管理科)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贯彻国家、省和苏州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招标采购平台管理与维护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平台、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平台和医疗保障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对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股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股职3名,副股职2名。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者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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