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时间
(一)申报时间
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验及评价材料。
(二)评价时间
人社部门核验及评价工作预计于5月底结束。
二、核验和评价对象
(一)核验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评价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设有分公司的纳入总公司进行评价;
(2)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三、核验和评价管辖
经开区(杨舍镇)、保税区(含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塘桥镇、凤凰镇所属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核验和评价,其余镇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社局进行核验和评价。
经办机构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市劳动监察大队 |
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8) |
55390699 |
经开区(杨舍镇)政务服务中心 |
国泰中路和泗杨路交界处(杨舍镇市民广场) |
58938836 |
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 |
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民生窗口(滨江双子大厦) |
58310171 |
塘桥镇(为民服务中心) |
塘桥镇富民路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58437281 |
凤凰镇(便民服务中心) |
凤凰镇中山路36号(西张派出所北面) |
58421596 |
四、核验和评价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3.2022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2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
3.自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核验和评价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填写表格,提交核验材料的同时,主动提交评价材料。根据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的工作要求,书面核验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