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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和警犬基地迁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公告

来源:张家港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21-12-08 10:27:36访问量: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家港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811日起,对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以下简称工务处)组织实施的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和警犬基地迁建项目(以下简称看守所迁建项目)的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张发改许〔2011〕123号《关于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警犬基地迁建项目的批复》及张发改许〔2014〕397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警犬基地迁建项目建设内容的批复》,同意市公安局在杨舍镇泗港西新工业区附近、西临江阴边界易地新建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及警犬基地用房。经市财政评审,看守所迁建项目占地约280亩,一期总建筑面积控制在70000㎡以内,其中:看守所53486㎡,拘留所9400㎡,武警用房3000㎡,警犬基地2095㎡,执法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2000㎡;项目投资概算4亿元,市城投集团定额承担2.5亿元,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该项目主要设计单位为张家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施工单位为张家港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监理单位为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为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于2018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

说明:本公告反映项目总投资仅包括由工务处代建部分,不含前期征地拆迁、市公安局实施的弱电智能化工程及特种门窗等工程投资。

(一)建设工程投资审计情况

1.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看守所迁建项目工程结算,由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跟踪审计张家港市基建审核中心进行了复审。

审,看守所迁建项目送审工程造价为217,791,977.86元,审定造价为211,135,930.38,核减工程造价为6,656,047.48,综合核减率为3.06%。

2.建设工程合同采购及待摊费用审计情况

根据工务处提供的财务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看守所迁建项目合同采购总额2,332,878.90元,包括电梯能源分项计量系统采购临时接水接电工程、外围污水管网工程和道路修复工程等。待摊费用总额13,449,415.30元,包括勘探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按实际已支付代建费计算)质检费、招标代理费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3.工程总投资审计情况

经审计调整后,看守所迁建项目总投资226,846,983.42元(不包括前期征地拆迁、市公安局实施的弱电智能化工程及特种门窗等工程投资),其中建安工程投资199,863,430.70元,甲供材料及水电11,201,258.52元,合同采购2,332,878.90元,待摊费用13,449,415.30元。

(二)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根据工务处提供的项目财务资料反映,截止20218月,已到账项目资金233,701,669.68不包括代付市公安局实施的弱电智能化工程及特种门窗等工程投资58,660,230.32,已支付各项工程建设经费218,471,087.72 元(包括未结算临时电定金80,000.00元,账面结余资金15,230,581.96元。

综上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218月,工务处代建部分尚结欠相关单位工程款8,455,895.7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工务处在组织实施看守所迁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规范管理,依法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工程资料较齐全,档案管理较完善;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但审计也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签证管理不规范等,需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

1.合同签订不规范。同一绿化迁移工程,前后签订了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最终两份合同条款交叉执行。由市缤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港华路苗木移栽工程,前后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暂定价为26.59万元(单价不含税,另计税金、赶工措施费1.79万元),合同条款明确,苗木移栽成活率为90%;工程量按实计量,单价以跟踪审计审核为准;第二次移栽完成,审计完成后按实际审计付清款项。另一份合同暂定价为24.80万元(单价含税),合同条款明确,苗木移栽包活两年;工程量按实计量,单价以跟踪审计审核为准;第二次移栽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付清款项。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审计无法确定两份合同的先后顺序。2019年11月,工务处在实际付款时,根据含税单价合同条款,由跟踪审计确认工程量,同时,又重复计取了赶工措施费、税金1.36万元,总计支付工程款18.80万元。

2.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建筑能效测评项目及能源分项计量系统采购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分别向采购方交纳履约保证金0.71万元及1.2916万元,而工务处实际未收取该保证金而直接签订合同。

3.合同施工内容重大变更后,未及时签订补充合同,造成工程款大额超付,未能及时收回。2016年8月22日,工务处与张家港市港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签订看守所迁建项目新装1600KVA主变2台,总装3200KVA工程三方合同,工程预算造价709.691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天内,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后,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涉及部分居民场地及私营企业用地等,经反复协商未果,工程最终实施利用原有线路末端连接,未实施新装工程,实际工程量大幅减少。工务处于2018年3月,按合同造价支付工程款709.691万元,至审计时,未根据实际施工内容,采取签订补充合同、追回多付工程款等措施。经审计核实,该工程超付工程款511.61万元。

(二)签证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1.存在个别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未及时签署意见的情况。如土建一标段26#签证单,施工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造价师、项目主任均未及时对签证单进行确认,而是工程结算审计时,才补签意见。

2.个别签证施工单位未及时上报。如土建一标段27#签证,施工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施工单位上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间隔时间30天。

(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1.财务处理不及时。至审计时,其他应收款账面结余临时用电定金8万元未及时清算。根据2016年11月签订的临时用电延期补充协议,临时用电总使用时间未超过3年,临时用电定金全部退还;临时用电总使用时间超过3年,每超过一天扣除定金总额的千分之三,但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清算。

2.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送审不及时。看守所迁建项目于2018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部分施工单位工程未能及时编制结算并送审。如装饰一标段结算送审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0KV进线外部工程结算送审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燃气工程结算送审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

四)工程结算审计方面存在问题

张家港市基建审核中心对工程进行了复审,复审核减工程造价6,656,047.48,其中土建一标段核减2,035,312.96元,土建二标段核减2,178,839.30元,室内装饰一标段核减240,116.15元,室内装饰二标段核减162,406.37元,室外市政核减469,743.60元,正式接水工程核减172,836.78元,10KV配电施工核减810,467.03元等。主要核减原因为工程量调整,部分地面保温、散水等未施工,材料差价调整等。

四、审计建议

对于上述审计结果,张家港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完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细化完善合同的约定;工程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按程序调整工程价款;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切实发挥合同在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程签证手续切实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对签证事项,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避免事后补签证。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按结算审计结果,调整工程建设成本,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工务处对审计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目前正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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