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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4-24 11:08:3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张家港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2期)》,涉及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黑鱼(鲜活)

(一)抽检基本信息。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管家小周生鲜超市经营的黑鱼(鲜活),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黑鱼(鲜活)6.5公斤,销售6.5公斤,货值198.9元,已销售部分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养殖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8.9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黑鱼(鲜活)

(一)抽检基本信息。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欧得隆生鲜超市经营的黑鱼(鲜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超市共购进该批黑鱼(鲜活)3公斤,销售3公斤,货值70.8元,已销售部分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养殖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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