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3年11月17日以总价1514.00万元的价格竞得张地2016-B20-C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本机关签订3205822023CR0052号出让合同。
根据上述地块出让合同第十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于2023年12月18日前付清。”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经我局提醒,你公司至今仍未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已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我局通知如下:
1.即日起解除双方签署的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5822023CR0052)。
2.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总计170万元不予返还。如发生其它损失的,我局有权要求你公司继续赔偿。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