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南侧18119.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划拨决定书编号:3205822024HB0237。
地块收回后,现委托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日常管护。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