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要求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部分收回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路南侧4557.5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划拨决定书编号:3205822015HB0014(部分)。
地块收回后,现委托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日常管护。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