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要求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常福路北侧90139.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出让合同编号:3205822011CR0156(部分)。
地块收回后,现委托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日常管护。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