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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事指南

来源:张家港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6-02 08:52:42访问量:字体

办理事项:特困供养人员

办理条件: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或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情形、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1.4倍低保标准

申请材料: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抚、扶)情况的书面证明,残疾证(如有需提供)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区镇(街道)受理,市民政局(或具有救助审批权限的区镇、街道)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各区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或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救助中心:0512-58199092 

经开区(杨舍镇):0512-58111053

冶金园(锦丰镇):0512-58950633

高新区(塘桥镇):0512-58441084

乐余镇:0512-58668938

凤凰镇:0512-58450032

南丰镇:0512-58620044

大新镇:0512-58710352

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0512-58640908

金港街道:0512-58931917

后塍街道:0512-58771043

德积街道:0512-587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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