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41号
申 请 人:麦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谷晓晖,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4月23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