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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2023〕张行复第3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3-06-02 16:32: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39号

申 请 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楠,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7月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120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张家港市常阴沙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常阴沙供销社)与被告陶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讼争房屋系被告陶某某在常阴沙供销社工作期间所分配的房屋,但原告常阴沙供销社认为该房屋系安排给陶某某居住的宿舍,而两被告则认为该房屋系陶某某随军后,刘某某所在部队与地方协调后给两被告居住使用的,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建造、具体分配情况意见不一,故本案可能涉及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及单位内部建房、分房事宜,不应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常阴沙供销合作社的起诉。”2023年2月16日,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动迁安置办公室)向申请人出示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一页文件。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通过EMS运单号:1231694206739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载明估价依据的全部文件;2、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的委托协议(委托函)的全部文件;3、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支付评估公司的资金凭证全部文件。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答复的行为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和程序的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书;2.EMS快递单及签收底单。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书》因信件投递问题未能及时答复。答辩人收到本案行政复议材料后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2月28日,中国邮政EMS快递员将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书》至答辩人门卫处后即离开,门卫处工作人员未签收,答辩人收到本案行政复议材料后至门卫处寻找后找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书》,导致该信息公开未能及时答复。二、答辩人已于2023年4月24日对案涉信息公开进行了答复。答辩人在收到本案行政复议材料后,及时针对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检索。经调查,被答辩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答辩人已于2023年4月25日对其进行了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陶某某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陶某某EMS邮寄快递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农政依复〔2023〕1号);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快递单。

经查: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陶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载明估价依据的全部文件;2.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的委托协议(委托函)的全部文件;3.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支付评估公司的资金凭证全部文件。邮件投递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2月18日投递至被申请人收发室。截至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现农政依复〔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书;2.EMS快递单及签收底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农政依复〔2023〕1号);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快递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陶某某于2023年2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该申请材料于2月18日被投递至被申请人收发室,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应属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故责令其重新答复并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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