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173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227165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29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