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169号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加重对单某某的处罚。
申请人称:11月27日晚5点,因为讨薪,对方抢夺车钥匙无果后,用拳头对我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右手无名指掰伤,后我进行反击,对其面部进行击打。然后双方分别拨打110、120电话,警察和救护车到场后,先简单询问然后到保税区医院验伤。当晚对我进行留置审查24小时。于12月15日通知到后塍派出所继续调查案情,并于当天11点左右进行拘留程序。本人质疑办案过程中有偏袒行为发生。主要理由是对方先动手殴打,但对我先采取措施,并在拘留时间上采取各5天裁量,有失公平公允。故申请行政复议请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1月27日17时16分许,我局后塍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前往本市金港镇后塍街道文星南路1号后塍加油站路旁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询问,系周某与单某某因工资结算发生纠纷,双方均向民警控告被对方殴打。因周某、单某某有殴打他人嫌疑,后塍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治安案件开展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依法传唤询问当事人、询问在场证人,及时保全物证并提取相关证据,收集当事人医院病历等相关书证,开展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2023年11月27日下午,周某和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后二人在张家港市后塍街道后塍加油站东侧的停车场以手打的方式互相殴打。以上事实有周某、单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周某、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我局对周某、单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周某、单某某二人以手打的方式互相殴打,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我局综合周某、单某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办案程序合法。我局后塍派出所于2023年11月27日接到报警后立即处警,因周某、单某某均指控被对方殴打,后于11月27日受理周某、单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办案民警先后传唤询问双方当事人并经审批依法延长传唤期限;询问在场证人;经审批依法保全物证并提取相关证据;收集双方当事人医院病历,开展了充分的查证工作后,查明了周某、单某某的违法事实。我局于12月15日对周某、单某某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二人对我局告知的违法事实及决定结果等内容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审核审批,我局于当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周某及单某某,办案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周某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单某某先动手,自己属于反击;二人各行政拘留五日有失公平,应加重对单某某的处罚决定,该理由不能成立。我局认为:本案中,周某、单某某均互相指控对方率先动手,后各自采用拳打的方式对对方实施殴打,结合周某本人陈述,周某故意拳击单某某面部,积极追求违反治安管理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当构成殴打他人。另外,周某、单某某因为日常琐事互相辱骂,双方均未能保持冷静克制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单某某徒手对周某进行殴打,在本案中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我局结合双方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殴打他人);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抓获经过;8.抓获经过;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周某);10.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1.周某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年11月27日);12.呈请传唤报告书;13.传唤证;14.周某的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年12月15日);15.呈请传唤报告书;1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7.传唤证;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单某某);19.单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4日);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蒋某某);21.蒋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22.呈请扣押报告书;23.现场笔录;24.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保全物品照片;25.提取笔录、照片及视频;26.发还清单;27.接受证据清单;28.周某就医资料复印件;29.接受证据清单;30.单某某就医资料复印件;31.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32.拘留执行回执;33.送达回执;34.户籍信息表。
经查:2023年11月27日17时,张家港市公安局后塍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张家港市后塍街道文星南路1号后塍加油站门口有两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处警,申请人周某与单某某均向民警指控被对方殴打。同日,张家港市后塍派出所对“周某、单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受案调查,对在场证人蒋某某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民警提交病历资料。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民警对单某某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单某某向被申请人民警提交病历资料。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对单某某持有的一部手机进行扣押、制作现场笔录,向单某某送达张公(后塍)证保决字〔2023〕664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并对单某某手机微信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提取。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民警将手机发还给单某某。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申请人及单某某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8、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及单某某以手打的方式互相殴打,决定对申请人及单某某均行政拘留五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及单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殴打他人);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抓获经过;8.抓获经过;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周某);10.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1.周某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年11月27日);12.呈请传唤报告书;13.传唤证;14.周某的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年12月15日);15.呈请传唤报告书;1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7.传唤证;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单某某);19.单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4日);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蒋某某);21.蒋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22.呈请扣押报告书;23.现场笔录;24.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保全物品照片;25.提取笔录、照片及视频;26.发还清单;27.接受证据清单;28.周某就医资料复印件;29.接受证据清单;30.单某某就医资料复印件;31.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32.拘留执行回执;33.送达回执;34.户籍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周某的询问笔录、单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单某某均采用手打的方式互相殴打对方,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因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受案,后传唤申请人、单某某接受调查询问,收集双方病历资料,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审批保全物证并提取相关证据。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其办案程序合法。
申请人关于单某某先动手,被申请人对双方均拘留五日有失公平的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单某某在接受被申请人传唤询问时均主张是对方先动的手,在场证人亦无法指认案发现场是谁先动手。但申请人与单某某因日常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双方未能保持克制冷静处理,且均采用手打的方式互相殴打对方,双方对于纠纷的产生均有过错,被申请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后塍)行罚决字〔2023〕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