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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2023〕张行复第164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2-07 14:35: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164号

申 请 人:高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3677161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3677161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11.14时中午11:50在苏虞张一级公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反禁令指示标志,感觉并未违法,对此有异议,特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5821367716136)。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1月14日11时50分,申请人驾驶苏xxxxxx重型栏板货车沿张家港市苏虞张一级公路行驶西塘公路路口右转弯时,遇“停车让行”禁令标志,未在停止线内停车并仔细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再慢行通过,被我大队设置于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共记录四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片及视频。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图片、视频为证。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主动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处理窗口处理该起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调查违法事实、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我大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称“感觉并未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实施大型机动车右转让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我大队在路口设置禁令标志标线。大型车辆具有体型大、车身长等特点,右转弯时会产生1-2米的“内轮差”,而且是驾驶人的视觉盲区,如果在“内轮差”范围内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大型车辆极易将这些行人或车辆卷入车底,受难人员往往很难逃生。“内轮差”是交通事故致死的常见多发因素,在路口实施右转弯必须先停车观察,再通行的措施正是为了预防视角盲区造成交通事故。在申请人通过的路口,设置了非常清晰的“停车让行”标志和标线,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车经过路口,应该观察路口的交通标志指示,而且根据禁令标志的要求,先停车观察,再通行,从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能够清晰的反映申请人驾车右转时未在停止线内停车并仔细观察路况。申请人作为一名大型车辆职业驾驶人,本应当具备比普通驾驶人更高的交通法律意识和安全通行意识,但申请人称“感觉并未违法”,明显缺乏对生命安全的敬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维持我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2.交通违法驾驶人承诺书;3.违法行为处理照片;4.违法行为处理记录;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片;6.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视频;7.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大型机动车右转让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及宣贯资料。

经查:2023年11月14日11时5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xxxxxx重型栏板货车沿张家港市苏虞张一级公路行驶至西塘公路路口右转弯时,遇“停车让行”禁令标志,未在停止线内停车观察,被该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处理该起违法行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被申请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2058213677161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苏虞张一级公路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00元。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实施大型机动车右转让行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在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大型机动车行经路口右转时应当在停止线内停车,仔细观察右侧路况,确认安全后再慢行通过”,该通告自2022年1月4日起实施,苏州市公安局于同日将该通告发布于其官方网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2.交通违法驾驶人承诺书;3.违法行为处理照片;4.违法行为处理记录;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片;6.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视频;7.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大型机动车右转让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及宣贯资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系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在设置“黄牌客、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未停车观察,径直右转,被申请人对其处100元罚款,符合前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处理该起违法行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并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3677161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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