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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23〕张行复第138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2-18 10:38: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138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1月1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月9日,本机关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金港镇xx路北侧、编号为张地xxx地块“某小区”项目商品房(以下称“案涉商品房”)的买受人,因案涉项目开发商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案涉商品房目前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故为查验所购房屋的情况、保障自身的知情权,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涉及“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共计十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中称:申请人所申请的3.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的购房业主,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也事关案涉商品房项目所有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且并不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公开该项信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能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快递面单);2.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面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8月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快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答复人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3年9月22日,答复人作出了《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中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情况;答复人不存在;申请事项中的3.预售资金审批情况属于答复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申请事项中的3.预售资金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后,不予公开;申请事项中的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答复人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2023年9月22日,答复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快递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邮寄了《答复书》。至此,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情况,经检索后答复人没有前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预售资金审批情况,属于答复人的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预售资金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答复人于2023年9月15日征求了第三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该信息涉及其企业商业机密,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答复人不掌握该信息,初步判断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了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此,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综上,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应的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封面;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回复函;6.检索证明、检索网页截图3页;7.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部门会商纪要2份。

经查:申请人周某某系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的购房人。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上述材料,材料中显示申请人所需信息描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张住建依告〔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代理人张某某邮寄。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张住建依告〔202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上述告知书。2023年9月21日,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回复函》、员工保密协议、某集团员工手册等材料。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情况不存在,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3.预售资金审批情况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3.预售资金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涉及商业秘密,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向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应的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封面;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回复函;6.检索证明、检索网页截图3页;7.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部门会商纪要2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8日延长答复期限。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上述告知书。2023年9月21日,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回复函》、员工保密协议、某集团员工手册等材料。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十项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别予以答复,其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家港市某小区项目1栋、10栋、13栋、15栋、19栋建设项目的1.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2.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3.预售资金缴存情况”的信息,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其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内采用关键词检索的方式查询上述信息,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因未检索到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审批情况”的信息,本机关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建设项目的“3.预售资金划拨情况;4.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的信息,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被申请人初步认定上述两项信息涉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其作出《征求意见确认函》,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回复函》,表示上述两项信息涉及该公司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员工保密协议》及《某集团员工手册》。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上述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均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建设项目的“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7.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8.工程质量保修书;9.工程明细表;10.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称其不掌握,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该答复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中“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相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住建信〔2023〕答字第1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审批情况、预售资金划拨情况及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信息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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