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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案〔2023〕张行复第174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2-23 16:28: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张行复第174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依法告知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12月28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通过江苏12345【工单编号:WP9932000023112111637】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江苏12345投诉举报(张家港市杨舍镇某饭店存在欺诈消费者一事(详情见附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机关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理由如下:1、申请人反应的事项其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2、2023年11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仅告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未告知举报事项的是否立案调查核实结果,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已提交涉案产品的照片,付款记录,订单截图,形成证据链闭环。应当予以立案。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答复》【(2023)行他字第1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于法律错误,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结果,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涉产品照片;2.订单截图;3.投诉举报内容。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11月22日,答复人收到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任务单编号:JS9932058223112200004),为申请人反映张家港市杨舍镇某饭店在美团平台多收包装费的问题,该任务单要求1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答复人对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多收包装费的情况。同日,答复人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以联系处理,但均无法接通,后答复人将该任务单处理结果反馈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某饭店在美团平台多收包装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答复人已责令其改正,于2023年12月12日延长核查期限,于2023年12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4日将立案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综上,答复人对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答复人向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反馈的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2345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向12345热线反映某饭店在美团平台多收包装费的问题,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热线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故12345热线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综上,答复人在处理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的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人向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反馈的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2.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3.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4.张家港市杨舍镇某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1份;6.证据提取单1份;7.美团平台截图打印件1份;8.询问笔录1份;9.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通话记录及光盘各1份。

经查: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任务单编号:JS9932058223112200004),内容为申请人通过省12345平台反映在美团的某饭店消费时被多收了包装费。张家港便民服务中心要求被申请人1个工作日进行处理。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多收包装费的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将该任务单处理结果反馈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内容主要为“商家表示可以退包装费”、“已督促商家进行整改”。2023年11月24日,张家港12345将该任务单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并对该任务单进行了办结处理,结果为服务对象对部门处理情况表示认可。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4日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港12345热线任务单;2.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3.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4.张家港市杨舍镇某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1份;6.证据提取单1份;7.美团平台截图打印件1份;8.询问笔录1份;9.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通话记录及光盘各1份。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规定,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省12345平台反映外卖点单时被多收包装费,属于反映诉求及求助。被申请人收到张家港12345热线转送的该诉求任务单后,按任务单要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12345平台反馈处理情况,已履行政务服务便民工作要求。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其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投诉举报职责。本机关认为,12345热线不代表部门职能,申请人通过省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不能视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按照政务服务便民办理要求处理其诉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投诉举报职责,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等方式提出。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同时,申请人亦未按本机关要求补正证明本人购买商品的相关材料。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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