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司法局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张某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查处申请回复案〔2024〕张行复第5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3-20 14:49: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5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违法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违法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某花苑小区(xx花苑项目一期)的商品房,交房后发现地下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家港某花苑(xx花苑)小区非人防地下室3处外墙主体位置未按照外墙要求进行施工,仅采用砖砌体封堵。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邮寄材料向被申请人请求查处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回复函答复称:在xx花苑一期设计中是连接xx花苑一期与xx花苑二期的通道门洞,并非外墙主体,采用砖砌墙体对门洞进行封堵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苏J02 -2003图集要求。然根据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情况,该通道门洞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确为外墙主体,并非设计规划中的通道门洞。显然,被申请人并未恪尽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处分。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违法查处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3.张家港某花苑(xx花苑)非人防地下室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回复函。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应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并且须有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制作《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答复人确认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建筑材料,致使某花苑小区地下室主体外墙存在严重渗水的质量问题,并依法查处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答复人经调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回复,并未发生任何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且答复人是否对张家港某房地产进行查处,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并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职责,本案所涉某花苑小区地下室系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的事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赋予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故本案申请人并不具有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答复人于2023年12月13日制作《回复函》并送达申请人。答复人经调查了解,申请书中涉及的某花苑小区(xx花苑一期)已于2015年竣工验收,所涉某花苑小区地下室主体外墙,在设计中是连接xx花苑一期与xx花苑二期的通道门洞,并非外墙主体,采用砖砌墙体对门洞进行封堵符合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约定及苏J02-2003图集要求。根据某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前述案件系申请人和其他某花苑小区业主以小区地下车库存在墙体渗水以及混凝土构件的钢筋裸露的事由,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因该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故答复人回复决定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并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且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违法查处申请书、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家港某花苑(xx花苑)非人防地下室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2.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总承包合同书、苏J02-2003图集、关于xx花苑一期地下室渗水问题的情况说明;4.回复函及EMS底单。

经查:申请人张某系张家港某花苑(xx花苑)小区业主,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建筑材料致使某花苑小区地下室主体外墙存在严重渗水的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并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签收。回复函主要内容为:经查,某花苑小区地下室主体外墙,在xx花苑一期设计中是连接xx花苑一期与xx花苑二期的通道门洞,并非外墙主体,采用砖砌墙体对门洞进行封堵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苏J02 -2003图集要求。对于xx花苑二期工程未使用该xx花苑一期通道门洞导致的后续问题,已督促建设单位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善,可联系该建设单位了解进度。另经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和其他115位某花苑小区业主关于该地下车库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现该案在法院处理中。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本次投诉处理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违法查处申请书、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家港某花苑(xx花苑)非人防地下室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2.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总承包合同书、苏J02-2003图集、关于xx花苑一期地下室渗水问题的情况说明;4.回复函及EMS底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某花苑小区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本案所涉某花苑小区地下室系小区业主共同管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能够证明案涉投诉事项与其个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申请人并未补充提供。因此,申请人作为某小区的业主之一,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不具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业主个人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由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