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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相关事宜

来源: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2-23 09:09:01访问量:字体

为弘扬“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精神,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规字〔2023〕1号)文件精神,苏州市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于2023年2月至12月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费率同步降1个百分点),即全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7%执行。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征收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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