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 | 待遇标准 | ||
职工 医保 |
缴费标准 | 缴费基数:下限4250元、上限22470元;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2023年1月为7%,2-12月为6%;单位职工:2%+5元/月的大额共济; 灵活就业人员:基数4250元;缴费比例:2023年1月为8%,2-12月为7%; 退休一次性补足年限:基数7273元,比例5% |
|
个人账户 | 在职 | 划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每月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划拨逐月到账。到账时间不统一,以当月税务到账时间为准,在每月12日至月末期间到账。 | |
退休 | 按照月养老金的5%为基数,计算全年划入金额,按年划入。不满70周岁的以1350元/人·年为下限;70周岁及以上的以1550元/人·年为下限;上限为3000元/人·年。 | ||
家庭共济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可自愿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个人个人账户内金额作为家庭共济资金进行家庭共济使用,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 | ||
门诊 统筹 |
在职 (灵活就业) |
起付标准600元,额度130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按80%结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结付,三级医疗机构按60%,其中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在30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支付额度可以在C级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60%结付。 | |
退休 | 起付标准400元,额度130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按90%结付,二级医疗机构按85%结付,三级医疗机构按70%,其中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在30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支付额度可以在C级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70%结付。 | ||
门诊特殊病 (在职、退休同待遇) |
1.恶性肿瘤治疗期(包括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4万以内的部分按90%结付,4万以上的部分,按95%结付,不封顶;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治疗期包括两个完整的医保结算年度。办理门特备案第一、二年为治疗期,时间为办理备案手续起至第三结算年度末。治疗期满后自动转为康复期,康复期为4年,到期自动终止。 | ||
2.慢性肾衰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以内部分,按90%结付,4万以上部分,按95%结付,不封顶;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以内部分,按90%结付,4万以上部分,按95%结付,不封顶。 | |||
4.严重精神障碍: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发生的费用,在5300元限额内按100%结付。 | |||
5.老年白内障:治疗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6.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7.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10万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8.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9.肺结核: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10.家庭病床: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一周期起付线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住院 | 在职 | 1.起付线: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为首次起付线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统一为100元。 | |
2结付比例:4万元以下按90%结付、4万元以上按95%结付。 | |||
退休 | 1.起付线: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为首次起付线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统一为100元。 | ||
2.结付比例:按95%结付。 | |||
居民 医保 |
缴费标准 | 学生少儿:个人缴费:300元,财政补贴:700元 大学生:个人缴费:190元,财政补贴:700元 老年居民:个人缴费:490元,财政补贴:1500元 其他居民:个人缴费:510元,财政补贴:1100元 |
|
门诊 | 1.额度:1200元 | ||
2.结付比例:学生少儿、大学生按65%结付;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按65%结付,二级医院按40%结付,三级医院按35%, | |||
门诊特殊病 | 1.恶性肿瘤治疗期(包括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35万以内的部分,按90%结付; 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治疗期包括两个完整的医保结算年度。 办理门特备案第一、二年为治疗期,时间为办理备案手续起至第三结算年度末。治疗期满后自动转为康复期,康复期为4年,到期自动终止。 |
||
2.慢性肾衰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35万以内的部分,按90%结付; 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个结算年度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累计在35万以内的部分,按90%结付。 | |||
4.严重精神障碍: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发生的费用,在4300元限额内按100%结付。 | |||
5.老年白内障:治疗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6.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7.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10万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8.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9.肺结核: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10.儿童1型糖尿病: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11.儿童孤独症: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12.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治疗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结付。 | |||
门诊慢性病 | 1.类风湿性关节炎:药品费用在2500元限额 内按80%结付。 | ||
2.帕金森氏综合症:药品费用在2500元限额 内按80%结付。 | |||
3.慢性阻塞性肺病:药品费用在2500元限额 内按80%结付。 | |||
两病 | 高血压、糖尿病人员,超过1200元门诊结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单病种2000元,同时患有“两病”3000元)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55%结付,三级医疗机构按35%结付。 | ||
住院 | 1.起付线 学生少儿、大学生:统一为5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为首次起付线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统一为100元。 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为100元。 |
||
2.结付比例 起付线至4万元以内按75%结付;4-10万元按80%结付;10-20万元按85%结付;20-35万按90%结付;35万以上不再支付。 |
|||
生育 保险 |
缴费标准 |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 | |
在职女职工 | 1.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额度(产检目录内的检查项目全额结付)。 | ||
2.生育医疗费(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本地医院刷卡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全额结付,目录外费用需自己承担。 外地生育后报销: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付标准。 | |||
3.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休假天数计算,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未婚生育:顺产的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
4.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为2535元。 | |||
5.计划生育手术费:本地医院刷卡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全额结付,目录外费用需自己承担。 外地生育后报销: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付标准。 | |||
6.计划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休假天数计算,计发基数按其本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实行“皮埋”术的3天,取“皮埋”的2天。 |
|||
灵活就业女职工 (退休女职工) |
1.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额度(产检目录内的检查项目全额结付)。 | ||
2.生育医疗费(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本地医院刷卡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全额结付,目录外费用需自己承担。 外地生育后报销: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付标准。 | |||
失业女职工 | 1.产前检查费用:3000元额度(产检目录内的检查项目全额结付)。 | ||
2.生育医疗费(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本地医院刷卡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全额结付,目录外费用需自己承担。 外地生育后报销: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付标准。 | |||
3.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为2535元。 | |||
男职工 | 1.护理假津贴:计发天数15天。 | ||
2.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含产检1500元);难产的4250元(含产检150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含产检1500元)。 | |||
居民医保(女) | 1.产前检查费用:1500元额度(产检目录内的检查项目全额结付)。 | ||
2.生育医疗费: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结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进行结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费承担。 |
|||
大病 保险 |
缴费标准 | 职工医保:基金按80元/人/年划转(其中30元从个人账户划转;50元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财政补助40元; 居民医保:基金按80元/人/年划转(其中30元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集),财政补助40元。 |
|
普通人员 | 1.自付费用:1万(含)-3万元(含),50%;3万(不含)-10万元(含),60%;10万(不含)-20万元(含),70%; 20万(不含)以上,85% |
||
2.合规自费费用:3万(不含)-5万元(含),60%;5万(不含)-20万元(含),70%;20万元(不含)以上,85%。 | |||
实时救助人员 | 1.自付费用:5千(含)-1万元(不含),55%;1万(含)-3万元(含),55%;3万(不含)-10万元(含),65%;10万(不含)-20万元(含),75%;20万(不含)以上,按90%结付。 | ||
2.合规自费费用:6千(含)-3万元(含),70%;3万(不含)-5万元(含),75%;5万(不含)-20万元(含),80%;20万元(不含)以上,按90%结付。 | |||
实时 救助 |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 | ||
2.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在1万元限额内救助(特定重残对象为2000元限额内);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 (30万元-门诊已用额度)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85%。 | |||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慢性肾衰透析人员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元限额内分别按85%、按90%结付、按95%予以救助。 | |||
4.居民医保超35万封顶线后发生的自付费用按95%予以救助。 | |||
长期 护理 保险 |
缴费标准 | 职工(108元/年)在职:个人账户划转2元/月;单位缴费部分按7元/月标准从医疗保险费中划转;退休:个人账户划转2元/月;按7元/月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居民(54元/年)医保基金划转30元/人·年,个人缴费24元/人·年,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筹集。 |
|
机构护理 | 定额结算:重度失能人员: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23元/天 | ||
居家护理 | 1.服务次数:重度失能人员18次/月,中度失能人员13次/月,每次2小时。 | ||
2.结算标准: 普通护理:40元/小时,其中基金支付37.5元/小时、个人承担2.5元/小时 医疗护理:50元/小时,其中基金支付47.5元/小时、个人承担2.5元/小时 实时救助人员的居家护理费用由基金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