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日起《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四条和七个附件。正文部分,第一至五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职责分工、适用范围。第六至二十条规定了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方式、办理流程及时限,明确了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档案管理等要求。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许可后触发撤销许可的情形、撤销的程序要求及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附件主要规定了许可备案有关表格、证件样式、审查标准等。
此次《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较原先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有较大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卫生许可范围调整
①宾馆、旅店、招待所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④游泳场(馆)⑤商场(店)⑥候车(机、船)室等6类公共场所仍需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其中足疗(足浴)不再需要卫生许可,需卫生许可的商场(店)营业面积由300㎡以上调整至1000㎡以上。
二、新增备案管理范围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7类场所改为备案管理。此7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办理卫生备案。
三、许可申请流程简化
1.公共场所经营者首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可选择告知承诺制(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六十天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其余材料)。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卫生备案的,仅需提交三份基本材料:
①《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重要提醒:
《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者按新规要求,及时办理卫生许可/备案手续,配齐卫生设施、落实人员健康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