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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张家港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5-05-13 15:33: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推进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提升保障行政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原则和目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名下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经营性房产、存量住宅等各类房产。

党政机关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严格按照《张家港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张委办发〔2020〕9号)执行,本办法主要规范党政机关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房产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上级和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分级分步推进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其中特殊行业(学校、医院、福利院、景区等)以及特殊场馆(档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除外。

第三条 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模式,全系统覆盖、全周期监管,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规划科学、权属清晰、配置合理、使用规范、监管有效的目标。

提高房产使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配置使用房产,进一步提高房产使用效率。

推进房产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房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制订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地方标准,加强房产管理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利用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全市一张网”。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宣传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资源功能和价值,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市税务部门负责对产权转让、补办权证等税费缴纳提供政策指导,协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税费缴纳;市数据局负责房产新建、维修立项审查审批;市资规局、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各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信息,对产权转让、土地性质或用途调整、补办权证或权证分割等事项提出部门意见并处理,同时做好房产过户工作。

各市级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房产进行扎口管理,负责组织清查,摸清房产底数和现状,并对清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扎实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资产统筹使用、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监督本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房屋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所有人(产权人)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各项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产权产籍、资产登记、出租出借和维修改造、处置利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管理。

各房产所有人(产权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建筑年限及实际使用状况,定期对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保温系统等进行检查或鉴定,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相关经费由各房产使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房产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房产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承担所用房屋消防、安保、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检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从严从紧原则,科学规划行政事业单位总体布局,逐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按系统、类别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同使用配套设施,集约运行成本。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通过购置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的,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权属和资产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产证齐全、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办不动产权证或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条 应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按照《关于党政机关房产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事〔2020〕38号)《关于党政机关房产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预〔2020〕6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做法,逐步完成权属统一登记。

无法进行权属统一登记的房产,各产权单位应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房产的资产台账管理,对实际使用或占用的房产,但暂时无法确定资产归属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进行确权登记,实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严禁存在账外房产。

第五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配置使用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统筹调配,因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合并、撤销等原因形成的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变更须由主管单位提交申请,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使用单位应服从整体调配方案,在分配使用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边租用边出租或者闲置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不足的,首先通过内部腾挪调剂解决。除现有房产不能承载外,任何单位不得新增租赁房产,已在租赁房产的逐步清理回归(包括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阵地等)。原则上不再新增各类阵地、载体用房。确实无法通过统筹调剂解决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复结合存量房产等相关标准核定租用面积,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依规核定租金并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相关单位提供的房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财综〔2022〕12号)执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可通过优先选用调剂方式,将经营性房产转用作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存量住宅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定额,推进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物业服务统一采购、集中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加强物业服务标准监管。

第六章 维修改造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改造审批有关规定,规范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除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消防应急整治项目外,原则上年度内不得新增维修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进行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结合房产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失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大中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除危房修缮外,原则上不得重新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维修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规范维修内容和标准,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化水平,杜绝随意改变施工方案。各使用单位应加强房产日常维护内控管理,规范小型微型项目实施。

第七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收益监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处置等各项收益,应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经营性房产应充分进行市场化转让盘活,避免长期闲置。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审批后,依规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遵循依法合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置换、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拍卖、拆除管理。对不适宜作为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使用的房产资源,应提高合理化利用水平,避免出现较长空置期。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有序推进闲置房产处置。

第八章 监督巡检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要切实组织好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严禁隐瞒房产或擅自私下处置,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行为规范、有序、统一。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照《张家港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暂行办法》(张事发〔2023〕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房产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将房产管理的基本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违规使用管理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技术业务用房,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张家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张财资〔2020〕1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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