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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3-30 16:27:00访问量: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特别是《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的落户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规〔2023〕7号),现就《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202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文件再次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特点:一是政策性落户具体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具体内容在《实施意见》中不再表述。二是取消积分落户制度。三是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级户改文件精神,明确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落户所需提供材料。具体内容上,主要分以下方面:

1.对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2.根据上级户改文件精神,取消现有的积分落户制度。

3.明确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一是需提供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排除了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二是扩大了共有产权的范围,规定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与苏州的实施细则表述保持一致。三是落户租赁房情形,需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无房产,租赁住房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四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互认,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且目前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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