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名下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经营性房产、存量住宅等各类房产。
2.党政机关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主要规范党政机关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房产管理,其中特殊行业(学校、医院、福利院、景区等)以及特殊场馆(档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除外。
3.各市级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房产进行扎口管理。
4.房产所有人(产权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产权产籍、资产登记、出租出借和维修改造、处置利用等各关键环节管理。
5.房产所有人(产权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保温系统等进行检查或鉴定,及时消除隐患。
6.房产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房产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承担所用房屋消防、安保、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检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产证齐全、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办不动产权证或进行确权登记。
8.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配置使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因新增、合并、撤销等原因导致的用房变更由主管单位申请,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实施。
9.严禁边租用边出租或者闲置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不足的,首先通过内部腾挪调剂解决。
10.经营性房产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可通过优先选用调剂方式,将经营性房产转用作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
11.存量住宅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2.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物业服务统一采购、集中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13.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改造审批有关规定,除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消防应急整治项目外,原则上年度内不得新增维修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
14.大中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除危房修缮外,原则上不得重新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执行。
15.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经营性房产应充分进行市场化盘活,避免长期闲置。对不适宜作为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使用的房产,应提高合理化利用水平,避免较长空置。
16.各主管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监督,严禁隐瞒房产或私下处置。
17.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违规使用管理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18.各区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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