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区镇(街道)、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拟出台《张家港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5月,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2022年1月,中共江苏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苏审发〔2022〕1号),为全省各地各部门依法规范开展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市审计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各镇(区)、市级机关、市属国企等单位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十条,分为八章,重点围绕审计对象、组织协调、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原则、审计对象范围以及经济责任的内涵。审计对象是由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子企业和村(社区)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是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与市经济责任审计中心负责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十四至十九条,明确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内管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二十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在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关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同时考虑不同单位内管干部的履职特点,分类细化审计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第二十四至三十五条,明确了在审计实施方面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细化审计通知、实施、报告等环节的程序要求,增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第六章审计评价,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明确了根据不同职务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成果,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至五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