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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3-03-30 08:48:00访问量:字体

4月1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简称《办法》)即将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户籍落户政策。为了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市非苏州户籍人员的落户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规〔2023〕7号)。

相较于原政策,新政有哪些特点和突破呢?一起来听听民警的贴心解读吧!

1、这次市政府发布的户改《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政策性落户保持不变。投靠(婚迁、子女父母间投靠)、干部调动、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分配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具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二是取消积分落户制度。三是明确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落户所需提供材料。

2、如何来界定“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

稳定就业生活就是指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其中合法稳定住所有两种情况:

①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

②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成套商品住宅。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且目前在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3、这次户改和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调整吗?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修订:

①放宽了所有权成套住宅房落户。取消了原有政策对购房时间、房屋面积和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要求。

②承租人租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成套商品住宅,城镇社会保险为在缴状态且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以落户。

③社保突破了地域限制。苏州大市参保实现了互认,原参保认定只限于张家港市范围,新政策扩大到苏州大市范围。

④共有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有政策共有产权房仅限于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有,新政策扩大到和直系亲属共有。

4、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办理落户,需提供哪些材料呢?

①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直系亲属共有、租赁房屋);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④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⑤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⑥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⑦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⑧以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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