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张家港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围绕农业强市建设目标,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实施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等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重点围绕“突出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突出支持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突出支持自主创建和安全可控”“突出提升服务效能”“突出支持先行先试”“突出强化补贴监管”等省级突出本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重点,做好相关落实和协同配合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至从事农业生产或居住地所属镇(区、街道)办理补贴手续。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本市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并报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作出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省级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2.农机创新产品
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省级财政资金农机创新产品,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主体为个人的,需出张家港市域内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养殖证明);无区域内流转合同的农机手购买补贴农机具,需出具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在满足兑付需求的情况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向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属中央和省级约束性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张家港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第三方抽查、机具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各镇(区、街道)补贴办理人员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自主购机
1.购机者。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供货单位。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代码)等。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
(二)补贴申请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购机者可选择线上APP办理或线下办理两种方式进行补贴申请。
1.线上APP办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方式的通知》(苏农办机〔2022〕2号)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喷杆喷雾机等“三合一”办理农机具需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原则上其他非“三合一”办理机具鼓励通过手机App办理,如遇特定情况,也可根据购机者需求自行选择办理方式。想要自行作废时,只能在农业农村部门对资料审核通过后,确认结算前,进行作废申请操作。由购机者自行作废的申请,涉及的机具永久不得申请补贴,请购机者慎用作废选项。
2.线下办理。购机者本人携带补贴申请材料至承包或作业服务所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补贴申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发票原件(电子发票)、承包合同(无区域内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机手购买补贴农机具,需出具驾驶证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转账付款记录、补贴申领银行卡等材料,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2)。
(三)受理补贴申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并将身份证明和发票等原件资料退还购机者,并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交由购机者签字。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非本市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他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等证明材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将纳入江苏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2)、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于9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和结算意见等档案移交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退还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兑付补贴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与市农业农村局商议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七)组织抽查。
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市级农机推广部门联合镇(区、街道)对辖区内部分新进品牌机具、重点机具等组织开展机具性能、地区适应性等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在按照《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等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廉洁规范高效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共同组织做好本辖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异常情形的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各镇(区、街道)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和违规查处。各镇(区、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镇(区、街道)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各镇(区、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
附件:1.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3.张家港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附件1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
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犁 1.1.2旋耕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
|
|
1.耕整地机械 |
1.2整地机械 |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6铺膜机 |
|
|
1.耕整地机械 |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 (可含施肥功能) |
2.3.1旋耕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4栽植机械 |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5施肥机械 |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
|
|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
|
|
4.灌溉机械 |
4.1喷灌机械 |
4.1.1喷灌机 |
|
|
4.灌溉机械 |
4.2微灌设备 |
4.2.1微喷灌设备 |
|
|
5.收获机械 |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
|
|
5.收获机械 |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
|
|
5.收获机械 |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
|
|
5.收获机械 |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
5.收获机械 |
5.7收获割台 |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
|
6.设施种植机械 |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
|
|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
8.1.1残膜回收机 |
|
|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
|
|
9.饲料 (草)收 获加工运输设备 |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
|
|
9.饲料 (草)收 获加工运输设备 |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
|
|
9.饲料 (草)收 获加工运输设备 |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
9.3.1饲草捆收集机 |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
10.2.1药浴机 |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3畜禽繁育设备 |
10.3.1孵化机 |
|
|
10.畜禽养殖机械 |
10.4饲养设备 |
10.4.1喂(送)料机 |
10.4.2养殖场料塔(仓)设备 |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
|
|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
11.2.1储奶罐 |
|
|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 及病死畜 禽处理设备 |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
12.畜禽养殖废弃物 及病死畜 禽处理设备 |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
13.1.1网箱养殖装置 |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2投饲机械 |
13.2.1投(饲)饵机 |
|
|
13.水产养殖机械 |
13.3水质调控设备 |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
13.3.3水草清理(梳割)机 |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1绞纲机械 |
14.1.1绞纲机 |
|
|
14.捕捞机械设备 |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
|
|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
|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
16.1.5金属储粮筒仓 |
|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
|
|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3大类3个小类3个)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
|
|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4茶叶压扁机 18.2.5茶叶理条机 18.2.6茶叶炒(烘)干机 18.2.7茶叶清选机 18.2.8茶叶色选机 18.2.9茶叶输送机 |
|
|
20.农用动力机械 |
20.1拖拉机 |
20.1.1轮式拖拉机 20.1.3履带式拖拉机 |
|
|
21.农用搬运机械 |
21.1农用运输机械 |
21.1.1田间搬运机 |
|
|
22.农用水泵 |
22.1农用水泵 |
22.1.2地面泵(机组) |
|
|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
|
|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
24.1.1平地机 |
|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参考格式)
|
购机者名称 |
|
安装地点 |
|
|
|
联系电话 |
|
|||
|
产品名称 |
|
出厂编号 |
|
|
|
发票号码 |
|
|||
|
生产企业名称 |
|
经销企业联系人 |
|
|
|
经销企业名称 |
|
经销企业 联系电话 |
|
|
|
品目 |
|
|||
|
内容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
1 |
规格型号 |
|
|
|
|
2 |
功率 |
|
|
|
|
3 |
容积 |
|
|
|
|
4 |
…… |
|
|
|
|
说明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等验收 |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
|
购机者签字 |
|
|
|
镇(区、街道)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形式 核实意见 |
合格()不合格()签字盖章 |
|||
注:市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
附件3
张家港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市、镇(区、街道)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组织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验公示,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6.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做好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9.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调查制度,对本辖区内部分新进品牌机具、重点机具等进行机具性能及适应性等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10.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管,重点检查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承诺践诺情况,加大违法违规警示教育宣传。
12.组织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及时受理审核相关资料,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与市农业农村局商议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市、镇(区、街道)两级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做好政策宣传,指导购机者做好购机系统APP的录入(或按要求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主体资格和补贴机具,对受理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验公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开展核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镇(区、街道)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3.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五、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责任义务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投档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真实、准确投档,加强投档信息审核,不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
3.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5.持续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鉴定(认证)和检测的样机保持一致。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7.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8.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9.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0.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1.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六、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责任义务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组织、不参与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2.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开具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的发票。
3.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按要求喷印监督标识,做好售后服务。
4.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等工作,指导帮助购机者通过手机APP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6.台账资料完整规范。
7.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8.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9.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购机者责任义务
1.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规定先行办理牌证手续。
3.自主向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4.在申请补贴时提供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申请资料,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办理机具核验和抽查。
6.主动向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如违反承诺及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损失。
7.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项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



苏公网安备 3205820201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