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目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我市物业管理政策。
三、措施方法
1、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坚持“党建引领”原则,进一步健全了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属地镇(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
2、规范物业管理运行,加强小区长效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和退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和运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搭建智慧物业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居民满意度。结合我市各社区实际情况,有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优化住宅小区规划,推进物业管理融合发展,增强安置小区造血功能,推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强化维修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交存和使用流程。
3、强化物业纠纷调解,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坚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在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纠纷的制度优势,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积极选择调解方式,市、镇(区)、社区健全三级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
4、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物业管理工作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实行补贴政策或给予奖励,明确了动迁安置责任单位资金补助的具体标准。通过政府补贴、激励措施、动迁安置责任单位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时间步骤
预计2022年施行。
五、决策实施单位
本决策实施单位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附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七、意见反馈方式和期限
(一)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0512—67084130(限工作日08:30—17:00)
邮箱:zjgzdxzjc@163.com
(二)期限
2022年6月18日——2022年7月20日
制订说明
本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等起草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