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本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 1.非工业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75元/平方米。 2.工业项目按照基准收费标准50元/平方米乘以该项目容积率对应的收费调节系数征收配套费。 3.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
政府制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 | |
| 2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家港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1.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 2.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 3.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 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
政府制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苏建综〔1995〕287号、苏财综〔95〕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建城〔2016〕682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苏容政发〔201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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