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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23〕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来源: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5-10-31 10:59: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张家港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以来,已满两年。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张家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张政发规〔2012〕13号)《张家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张政发规〔2021〕2号)及《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张委法办〔2025〕11号)等文件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评估工作从2025年8月上旬开始到2025年10月下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8月上旬到8月下旬)

根据后评估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办法》的具体情况,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人员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二)评估实施阶段(9月上旬到10月上旬)

1.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1日,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后评估工作的公示,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或建议。

2.书面征求意见

2025年9月,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法,征求各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问卷调查

2025年9月至10月,通过问卷的方式征询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及评价。

(三)综合评估阶段(10月下旬)

评估工作小组在汇总分析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等内容,并编制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实际,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办法》。

(二)《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办法》实施以来,全面提升了城市功能品质与综合承载能力,优化了民生服务保障体系,增强了社会治理效能与精细化管理水平,筑牢了城市公共安全屏障,有效促进了社会文明程度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整体实施成效显著。

(三)意见征求情况

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意见、问卷调查等形式,被调查者对《办法》的总体评价较好,但在评估过程中,也收集到了群众反馈的一些意见或建议。

(四)评估标准

1.合法性评估

《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前期在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起草,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无抵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矛盾。

2.合理性评估

《办法》遵循权责统一与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既实现了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也保障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构建了公私权责均衡的治理格局。

3.协调性评估

《办法》与上级文件之间衔接充分,与其他政策、制度衔接充分。

4.操作性评估

《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举措紧密贴合管理实际,展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

5.完善性评估

《办法》名称表达规范,总体结构合理,政策性、经办性条款完备,符合后评估的完善性评估标准。

6.绩效性评估

《办法》实施以来,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优化民生服务、增强治理效能、筑牢安全屏障和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停车管理、设施更新、施工组织、部门协同及长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需在后续执行中持续改进完善。

三、评估结论

总体而言,《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及绩效性等方面整体表现良好,内容设计严谨规范,符合本市发展实际,有效提升了城市治理水平和民生保障能力。同时,评估中也收集到多项优化建议,将在后续工作中研究吸纳,以推动《办法》持续完善和实施效果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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