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港市杨舍镇谧境足道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2MAEFL9F43E
经营场所: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217号4楼
经营者:徐小强
原经营者:张洋
202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来函称张家港市杨舍镇谧境足道店(个体工商户)(简称“足道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被市监局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尚未结案期间,该足道店申请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根据市监局来函中案件办理材料及足道店登记档案,查明:市监局于2026年2月7日因足道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对其立案调查;2026年3月23日,市监局拟制《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6年3月30日送达足道店。足道店于2026年4月1日经营者变更登记中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中承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张家港市杨舍镇谧境足道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登记(2026年4月1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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