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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数据撤字〔2026〕10号 张家港市数据局关于撤销将李莲妹登记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的决定书

来源:张家港市数据局发布时间:2026-08-03 09:54: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当事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萍

工商注册号:320582000212579

2025年12月9日,我局收到李莲妹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申诉。我局根据其申诉情况,现查明:

1.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变更登记时,将李莲妹登记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2.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6月26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

3.调查机关前往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调查机关拨打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联系电话,接听电话人员表示不是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调查机关联系2011年变更业务委托代理人蔡某(151****5158),接听电话人员表示其不是蔡某。调查机关联系法定代表人林萍,其否认担任过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表示不认识李莲妹。调查机关联系了2011年变更登记前的法定代表人张保霖,其表示系委托第三方将股权转让,不认识股权受让人林萍和李莲妹。

4.调查机关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2011年10月8日《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上落款处“李莲妹”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11年10月8日《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上落款处“李莲妹”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相关证据材料:

1.李莲妹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证明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未发现该公司、公司登记联系电话非该公司电话、2011年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蔡某的电话号码非本人电话、2011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林萍否认担任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不认识李莲妹、2011年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张保霖表示不认识股权受让人林萍和李莲妹等情况。

3.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4.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决定书(苏市监强注字〔2026〕第185048号))1份,证明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同济司鉴所[2026]文鉴字第85号),证明2011年10月8日《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李莲妹”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24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向法定代表人林萍寄送了拟撤销将李莲妹登记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在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拟撤销将李莲妹登记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告知书,在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将李莲妹登记为张家港海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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