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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686/2024-00006
部门文件
基础教育
张家港市教育局
2024-02-27
2024-02-27
张教规〔2024〕1号
有效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办法》的通知

张教规〔2024〕1号

各教卫文体办公室,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苏教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张家港市教育局、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拟定《张家港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到位。



张家港市教育局

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2024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张家港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服务,切实做好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参照《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苏教规〔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市民积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服务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办法。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实施新市民积分入学工作,负责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积分系统平台,做好积分汇总、排名、公示等工作。

各积分项目对应的职能部门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进行积分审核。

第五条 各镇(区)应设立新市民服务窗口,负责积分政策咨询、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新市民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限起始年级)。

第七条 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申请参加我市积分服务的,以公安机关信息登记为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至新市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也可通过线上办理积分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子女就读幼儿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居民身份证;2.居住证;3.婴儿出生证;4.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

第十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居民身份证;2.居住证;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积分项目

第十二条 积分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十三条 基础分包括居住期限赋分和参保情况赋分。附加分包括年龄状况、文化学历、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其他加分等赋分。

第十四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可供积分入学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十六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新市民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子女积分入学时,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新市民服务窗口受理积分入学申请,经核验后,将申请信息录入新市民积分服务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补充材料的,应于5月31日前至新市民服务窗口或通过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 新市民服务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申请后,通过系统将申请材料传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评分,审核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

第二十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镇(区)、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递交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6月2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6月30日前由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区)、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10日前将准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已准入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通知。

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根据向新市民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名单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未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且符合《张家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新市民不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已在本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幼儿园、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小学、初中需重新申请积分入学。

第二十七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九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服务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本办法由张家港市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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