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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686/2026-00008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教育局
2026-05-30
2026-05-30
张教〔2026〕47号
有效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6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教〔2026〕47号

各区(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各幼儿园,各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2026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教育局

         202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关于印发<2026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202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各区(镇)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要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深入落实“零门槛入学计划”,确保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市民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要持续深化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便利化改革,加大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园保障力度。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主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幼儿园由各区(镇)负责。

(二)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各区(镇)要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持续巩固公办幼儿园覆盖率,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确保在普惠性幼儿园内就读幼儿人数占比达85%以上。持续推进幼儿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开设托班,主要招收2-3岁幼儿,确保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全覆盖。

(三)坚持规范收费、大班免费。依据国家、省、市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执行保育教育费 

浮动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落实幼儿园大班免保教费政策,公办园免收大班保教费,民办园按照属地同类型公办园大班减免标准直接免除相应金额,据实收取,不得先收后退。

(四)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科学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范围。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服务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周边区域适龄幼儿入园入托。各园应积极推行“长幼随园”举措。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任何幼儿园都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二、招生对象

幼儿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幼儿。依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办法>的通知》(张教规〔2024〕1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随迁子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园的其他适龄幼儿。

(一)学前班

小班为3周岁(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严禁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入学前班。

(二)托班

托大班为2~3岁(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出生),幼儿园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调整托班幼儿招收年龄,编班要求参照《托班机构设置标准》,书面报教育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三、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幼儿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认定公办幼儿园服务区的主要依据。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26年6月30日前。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可凭住房买卖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统筹入学。服务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幼儿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幼儿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二)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三)幼儿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四)本市户籍幼儿,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是其唯一居住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五)本市户籍幼儿,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

(六)具有本市户籍,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由市教育局或区(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可凭相关材料在户口所在地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七)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户口的(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由市教育局或区(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就读;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园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八)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由市教育局和区(镇)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园。

(九)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主城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其他由区(镇)统筹安排。

四、报名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内幼儿

1.6月22日至6月26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今日张家港”APP中的“新生入学登记”栏目登记信息。

2.7月1日前,幼儿园完成信息初审,向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现场报名通知;初审不通过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幼儿园初审意见补充上传相关材料,幼儿园再次审核并发送现场报名通知。

3.7月5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相关证件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现场报名所需材料如下: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二)公办幼儿园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幼儿

1.7月21日至7月24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今日张家港”APP中的“新生入学登记”栏目登记信息。

2.7月25日前,幼儿园完成信息初审,向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现场报名通知;初审不通过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幼儿园初审意见补充上传相关材料,幼儿园再次审核并发送现场报名通知。

3.7月26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相关证件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现场报名所需材料如下:居住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三)民办幼儿园幼儿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报名时间和程序参照公办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所需材料如下:居住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由各园自行确定,并提前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完成招生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相关要求,儿童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一)控制幼儿园招生规模。学前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

设置班额,配备保教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区(镇)和幼儿园探索小班化教学;托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设置班额,配备保育人员。各年龄班招生规模应与办园条件相适应,保障各类活动安全实施。

(二)规范民办园招生流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教育局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三)完善大班幼儿复读审批。申请复读大班幼儿,其法定

监护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向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由幼儿园统一向教育局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复读。具备接收条件的幼儿园,须经教育局审核同意,方可接收该幼儿复读大班,并依规为其建立学籍。

(四)落实特殊群体支持政策。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区(镇)和各园要统筹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园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张家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张发改价〔2023〕13号)要求,落实特殊家庭子女保育教育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托育服务管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需经教育

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健委备案。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落实场地、师资、安防、卫生保健等要求,规范日常照护流程,在教育局和卫健委监管下稳妥、安全推进托幼一体化。

(六)严管无证办学招生行为。各区(镇)要持续巩固无证园清零整治成果,严防隐形违规办学现象反弹,坚决杜绝无证幼儿园(含学前看护点)违规招生。要做好家长政策告知工作,明确引导广大家长认清风险,幼儿就读无证办学场所,无法正常建立正式学籍,无法享受免费学前政策。坚持常态化开展全域排查,主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紧盯各类隐蔽违规办园、私自招生等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处置,坚决守住学前教育规范办学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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