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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58X/2025-00006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5-10-17
2025-10-17
张司字〔2025〕63号
有效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制度的通知

张司字〔2025〕63号

各审判业务部门(含各人民法庭),各司法所(办),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为贯彻落实“新三支队伍”建设要求,加快推动骨干人民调解员培育,打造一支“懂法律、会调解、善沟通”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建立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骨干人民调解员通过旁听庭审,主要学习法庭调查流程规范、法庭辩论逻辑层次、法官庭审语言规范、当事人情绪引导方法等。骨干人民调解员确保每年轮训1次以上,新任人民调解员确保任职当年参加1次以上培训,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明显偏低的人民调解员确保每年培训2次以上。

(一)健全培训体系。将庭审旁听作为骨干调解员培养的核心环节,与融诉驿站业务指导、巡回调解专家指导、法庭跟班实训等方式有机融合,综合发挥提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员对司法裁判的学习力、领悟力,促进调解过程、调解协议法治化。

(二)强化专业培育。通过亲历式庭审观摩,帮助人民调解员系统掌握民事案件庭审程序、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逻辑,提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能力,解决调解工作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三)提升调解质效。通过参加庭审观摩,培养调解员在复杂纠纷中的事实梳理能力、证据甄别能力和法律说理能力,增强“两固定、两征求”制度实施效果,提升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二、案件类型

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的案件类型一般为常见矛盾纠纷诉讼案件,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邻里关系纠纷(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共有权纠纷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纠纷等),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其他涉及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纠纷等)。

三、实施流程

旁听庭审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1个案件,每次参加人员一般在20—30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庭前准备阶段。市人民法院确定旁听庭审案件、庭审时间和地点、容纳旁听人数,制作“旁听庭审提示单”(含案件背景、旁听纪律、重点观察指引),通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根据骨干人民调解员培育、新任人民调解员和调解成功率偏低人民调解员等情况,确定参加旁听庭审的人民调解员名单,通报市人民法院,并向参加人员发放“旁听庭审提示单”。

(二)庭审观摩阶段。参加人员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指定区域就座,重点学习:争议焦点归纳方法、证据质证要点、法律条文引用方式、当事人情绪疏导技巧。

(三)庭后延伸阶段。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建立微信群,参加旁听庭审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选择加入,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方面进行交流。参加旁听庭审的人民调解员在一周内向市司法局提交旁听心得报告,载入人民调解员培训档案。市司法局形成旁听庭审情况年度总结,及时总结分析培训效果,并反馈市人民法院。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案件管理。市人民法院选择确定案件时,要注重与人民调解案件实际情况相衔接,侧重选择多类型的诉讼案件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且庭审时长较为适合观摩的案件。

(二)加强人员管理。市司法局要坚持“骨干调解员优先、新任调解员必训、调解成功率偏低调解员必训”的选派原则,根据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区分专业、确定规模,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庭审活动。每次旁听庭审活动,市司法局均需派人参加,配合市人民法院维持庭审秩序。

(三)加强纪律管理。人民法院设立绿色通道,参加旁听庭审的人民调解员凭“人民调解员旁听证”出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应在参加旁听庭审前领取、旁听庭审结束后交还“人民调解员旁听证”。人民调解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得录音录像,着装整洁规范,全程佩戴“人民调解员旁听证”。

各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办)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镇(街道)层面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制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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